最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商品倉儲設施城鎮用地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和稅收(2015)第98號,以下簡稱財稅第98號)。通知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擁有的土地(包括自用和租賃)商品倉儲設施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按其所屬土地等級的適用稅率降低50%。該通知還規定了符合優惠政策的其他條件。
市地方稅務局有關人員解釋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商品倉儲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2012年)第13號的稅收優惠期限已于2014年12月31日結束,第98號“財稅法”延長了物流企業商品倉儲設施城市用地政策實施期限。納稅人遵守通知規定的,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與“財稅”(2012年)第13號文件不同,第98號“財稅”進一步明確了不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第一,物流企業的辦公用地和生活區土地及其他不直接從事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優惠范圍,城市土地使用稅應當按照規定征收;第二,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也不屬于優惠范圍,城市土地使用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8月31日,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已將222家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的城市土地使用稅降低了9237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市、縣、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是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乘積和標準稅額計算和繳納的。目前,大連市土地等級劃分為一至十級,符合優惠條件的物流企業可以按土地等級標準的50%計算和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對已收進倉庫的,今后可以從應繳稅款中扣除或退還。小軒,半島早報和海利網記者